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6月6日至7月5日开展了广东省2024年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本次监管工作由厅修复处牵头,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承担具体工作。省厅成立五个工作组,分别由厅有关处室行政人员带队,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技术骨干和土地整治领域专家共同组成。
检查组通过外业实地检查、内业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和座谈交流多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21个市的84宗临时用地开展土地复垦监管工作检查。主要检查临时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日常监管情况;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等情况;土地复垦资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复垦实施与验收以及复垦后土地利用成效情况。
检查结果总体较好,具体表现在按要求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规范管理土地复垦费和及时复垦验收等方面。例如,某临时用地项目面积约为1公顷,申请阶段用地单位按要求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临时用地监管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申请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使用期结束后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复垦,并在复垦期满前完成验收,复垦效果良好。


临时用地项目现场状况图(李艺 摄)
除此之外,检查中发现部分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实施和监管仍有不足,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检查组为切实帮助用地单位和监管部门解开工作难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未提供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或专家评审表)。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临时用地单位需及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并报送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并按时完成土地复垦和组织验收。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未编制土地复垦年度报告。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并报送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用地单位编制年度报告,并建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台账,定期梳理分析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对于不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规则的及时督促整改、查处。
未预存土地复垦费或费用预存不规范。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临时用地单位应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与损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后,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临时用地单位应与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明确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和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使用监管的情形。
未开展土地复垦工程或复垦质量效果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复垦时必须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对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临时用地项目,应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复垦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取通知书,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对因分期预存等原因导致不足部分可以继续向用地单位和个人追缴。


使用期满仍在使用(梁耀辉 摄)
未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临时用地单位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
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五)工程管护措施。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
来源:广东土地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