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掌握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现推荐阅读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编印的《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并根据广东省实施政策进行回答。
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为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新时代构建耕地大保护新格局提供支持。
常见问题
问:
村民想建一个烘干房用于粮食烘干需要办理什么用地手续?
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问:
村民准备投资建造农家乐,包括住宿和餐饮,可以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不可以。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所以,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问:
需要。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以及其他作物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按设施农业用地认定,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问:
村民准备在自家附近农田建小型养殖场进行家庭养殖,符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并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问: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里新建房屋作为游客吃饭休息的场所,可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吗?
不可以。在果园建房给采摘果子的游客作为吃饭休息的场所应当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问:
某村民承包了500亩的水稻田,想建一些烘干、储存设施、请问最多可以占多大面积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问: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旁边建看护房,能建多大?
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层。
问:
某村民是养殖大户,有一个20亩的养牛场,现在想建一些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等配套设施,服务于自己的养牛场,最多能占多少地?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问:
鼓励利用合法的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问:
某村民想建小型养猪场,该如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
其次,申报用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时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